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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医生的不同

律师和医生的不同

【作者简介】

袁志,法学博士,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很多人,在很多时候用医生来类比律师,包括我自己也曾经做过这样的类比。但经过深入思考,发现二者之间除了都有资质要求外,实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不能等同视之。

首先,医生掌握的专业知识更多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而律师掌握的专业知识更多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不仅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目的上存在显著的差别;而且自然科学在研究过程中更为追求客观性,同一问题一般会获得共识性答案,而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可避免会带有主观性。

在社会科学领域,同一问题不可避免会因为时代价值观和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得出不同的认识,即便在某一时刻达成了共识,也会因为文化价值观的改变,再次出现不同的认识。

这种医生和律师掌握专业知识的不同,决定了医生的诊疗服务和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方法、手段上存在显著的不同。

其次,医生的诊疗服务更为客观,律师的法律服务更为主观

客观和主观最大的区别在于客观的大都有规律可循,而主观的往往扑簌迷离,这样的不同让医生的诊疗服务从形式和实质内容上都容易形成流程化、标准化的诊疗服务;而律师的服务只可能在形式上形成流程化、标准化,在实质服务内容不可能流程化、标准化。

这也是医生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借助技术手段来提供更为精准的服务,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虽然也会有辅助手段的运用,但最终还是要依赖律师主观上的判断。

一个鲜活的例子是医生基本不会质疑各种医学检查设备的检验结果,并且会直接根据检验结果来进行诊断和治疗,而没有一位律师会无条件信任辅助工具包括人工智能提供的答案,只会把其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使用。

医生诊疗服务更为客观,律师法律服务更为主观还体现在医生的诊疗服务的结果主要靠医疗技术本身,医疗技术的先进性成为决定结果的核心因素;而律师法律服务的结果更多依赖的是人,人的因素是决定结果的核心要素。

第三,客观的医疗服务和主观的律师服务决定了诊疗服务和法律服务不同的定价模式

由于医生的诊疗服务可以从形式到内容上,都建立起流程化、标准化,因此可以根据服务的内容、服务的节点建立起明码实价的定价模式,医患双方可以据此结算,不存在讨价还价,也不会以服务结果的好坏来确定不同的价格。如医好了要追加多少钱,没有医好则要退多少钱。

而律师的法律服务顶多在形式上形成流程化、标准化,实质内容无法流程化、标准化,导致很难以在事前形成明码实价的定价模式。即便有,也只会有一个价格区间,律师和客户存在讨价还价的弈价过程。在很多时候,还会根据结果的不同确定风险代理机制。

这种定价模式的不同以及医生的诊疗服务更为客观,律师的服务更为主观是医院对收入可以归总,分门别类但整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化的模式来分配收益。而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形式上把所有的收入归总,形式上以事务所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实质承担服务的是律师个体,在收入分配上要以律师个体创造的收入作为基本的分配原则。

上述的不同导致一个典型外在表现就是律师要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招揽客户上门,而医生只需要坐等患者上门,并且客户往往会以结果导向来选择律师,但患者一般不会以结果来选择医生。在律师和客户之间,客户是甲方,律师是乙方;而在医生和患者之间,医生是甲方,患者是乙方。把律师类比为医生其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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